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对异地羁押的案件,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当通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