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有关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继续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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