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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