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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