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惯例或者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