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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