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