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