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七十八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