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