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