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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