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