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二条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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