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七条 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