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