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二十三条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