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 起 诉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