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三条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或者建议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