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五条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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