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