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