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