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