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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