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七条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