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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