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