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五条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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