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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