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具体程序可以参照本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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