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六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六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公安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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