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起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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