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