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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