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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