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