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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