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章 侦 查 ·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章 侦 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第二百一十五条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财产所有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