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章 侦 查 ·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章 侦 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第二百一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可以轮候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