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百九十条 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