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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