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批准逮捕的决定交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并要求公安机关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要求其将回执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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