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
对于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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