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章 侦 查 · 第八节 辨 认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章 侦 查 第八节 辨 认 第二百二十六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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