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