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于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制作继续侦查提纲或者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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