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并制作笔录附卷。询问时,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