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或者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无法通知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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