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