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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